对同一条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,是再寻常不过的。
林自遥说:“本案中,王涛先生并未将这50万借款用于与被告柯姬女士的共同生活经营,这才是本案的关键。”
陆一鸣否认道:“这只是被告柯姬女士的推脱之词,据我的当事人刘五先生说,王涛先生曾向他言明,借款的用途是为了购置房产用于改善生活。”
“这不是事实。”林自遥言简意赅地否认。
“举证质证阶段,我会提到。”林自遥补充道,法庭上的任何辩解,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支撑。相反,如果没有证据支撑,即使答辩地再天花乱坠,也无济于事。
“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?”刘冰心问。
“没有。”林自遥和陆一鸣说。
刘冰心问:“原告,你主张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,债务人王涛生前已经支付了多久的利息?”
刘五说:“支付了半年,也就是他出车祸前。”
刘冰心微微颔首,然后说道:“下面,进行举证质证,原告先行举证。”
陆一鸣说:“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:1、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生前签订的借款合同,证明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,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王涛生前向原告刘五借款的人民币50万元,第二条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,证明原告与王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钱款往来账户。2、转账凭证,证明原告刘五已经依据合同约定,向王涛支付了借款本金50万元;3、交易流水,证明债务人王涛支付利息六个月,出车祸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。”
刘冰心问林自遥:“开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证据清单和副本?”
林自遥答道:“已经收到了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,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,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,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。
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期限内不仅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观点,还可以在就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反证。
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,是维护自己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环。有的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,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,想在开庭时给对方来个出其不意,结果却不被法院认可。
实则是因小失大。
刘冰心说: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。”
林自遥说:“第一份证据借款合同,被告要求查看原件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一条规定:对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,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。
陆一鸣将借款合同原件递给林自遥。
确实是原件,但是王涛已经去世,柯姬以及王涛一家谁都不知道这份合同是不是王涛本人签署。
林自遥说:“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,无法证明此份合同是王涛本人签名。”
刘五面色一变,这柯姬是想来个死无对证。